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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员自律规约

更新时间:2018-04-09    浏览:次    来源:轨道交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经营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协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员自律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协会会员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协会倡导全国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个人遵守本规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会员应崇尚道德、遵纪守法、坚守底线、加强自律。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量力而行、有序发展;安全第一,乘客至上;创新驱动、质量为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乘客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务实把控、防范风险、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注重社会外部效益的同时,也同样关注经济效益的挖掘,使城市轨道交通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第七条 质量为先,“严”字当头。不断追求高质量高水平,加大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建设优质工程。


第八条 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鼓励采用自主化设备,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为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技术积累提供必要扶持。


第九条 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 积极参与、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团体标准工作,共同推进城市轨道交通标准体系逐步得到完善。


第十一条 密切交流、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城市轨道交通信息,真实反映规划、建设、运营、装备和综合开发等各项相关数据,共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加强对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促进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推进行业劳资和谐,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十五条 未经协会授权,会员不得擅自以协会或协会所属机构名义开展国内外各类活动,尤其是为本单位、部门或个人谋取利益的活动。如有违反,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三章 规约执行


第十六条 协会是本规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约。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规约执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向会员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有违反本规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规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要求规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规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有违反本规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规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会员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会员有权对规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规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协会所有会员均有权对规约执行机构执行本规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规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执行机构及协会会员在实施和履行本规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经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生效期间,经规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可以对本规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